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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交通枢纽规划及建设需求研究项目澄清文件
发布日期:2018-09-19

长春市交通枢纽规划及建设需求研究项目澄清文件

招标编号:WLFW201809-161(澄01

1、招标文件P8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第六条“(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与土木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市政工程专业、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专业等。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是否可理解为:项目组成人员必须包含以上全部专业,如缺少则为未实质性响应资质要求。

答:项目组成人员不必包含以上全部专业,但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2、招标文件P32页,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1.2资格评审标准业绩要求里提到“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成果文本全本原件(其中成果文本封皮需有甲乙双方公章),标书中有复印件(其中成果文本可附能够证明业绩相关页的复印件)”

疑问:1 正在进行的合同是否可作为业绩证明;2 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指哪些材料;3 成果文本全本原件是否为必须提供,若无,是否可提供其他类似证明材料;4 成果文本全本原件只有乙方盖章是否满足要求。

答:(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3项要求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2)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是指投标人提交的证明业绩发包人(甲方)所出具的成果批复、结题意见、信用评价等能够证明业绩完结的有关书面材料(需有甲方公章)。

3)成果文本原件必须提供,不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仅作为资格后审的审查原件之一。

4)对能够提供发包人证明文件的,成果文件只有乙方盖章即可,否则成果文件必须甲乙双方盖章。

3招标文件P32页,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1.2资格评审标准项目负责人里提到“应提交职称证、学历证、注册证和业绩(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标书中有复印件”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指哪些材料。

答: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是指投标人提交的证明业绩发包人(甲方)所出具的成果批复、结题意见、信用评价等能够证明业绩完结的有关书面材料(需有甲方公章)。

长春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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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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