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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办[2018]2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2

吉建办〔2018〕2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在大调研大走访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本省企业能够承担的,招标文件不得将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否决条件,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评标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省企业。对本省企业单独承揽有困难的项目,鼓励中直特级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本省企业符合“优质优先”支持条件的,联合体享受相应政策。

二、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担的总承包工程,不得强制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该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三、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可以按照执业范围要求担任大、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该相应业绩在后续投标时,可以视为本人具有项目经理业绩。

四、延长项目经理投标业绩有效期时间,将大、中型项目的项目经理业绩有效期由近三年调整为近五年。

五、规范项目经理投标业绩数量要求,业绩个数不得超过2个,综合评估法中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分值原则上不得超过2分,并且不得将项目经理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做为否决条件。

六、简化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程序,对于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取消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在建工程证明”,只需建造师本人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和原聘用企业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七、简化建造师强制注销注册程序,取消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强制注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申请”和“无在建工程证明”。只需由建造师本人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强制注销建造师注册证书的申请(需写明注销理由并签字),并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劳动仲裁书、或现聘用企业给予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本人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书。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直接办理强制注销注册。

八、简化现场管理人员(含安全员)和技术工人(含特种作业人员)调转程序,取消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和省级审批环节,只需通过身份证录入仪刷本人身份证,在网上提出变更申请,上传加盖调出、调入单位公章的变更申请表,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即可。人员调离后,企业应及时补充相应人员,以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发证机关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九、对于企业中标后“锁证”的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经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合格后,在建设单位出具竣工证明的情况下即可“解锁”;专业分包工程经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后即可“解锁”。不再将五方签字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作为项目经理“解锁”条件。

十、对于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主体完工且完成合同额80%以上时,在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并同意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提出项目经理“解锁”申请并提交保证在后续工作中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承诺书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以“解锁”。

十一、对于施工企业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相关工作内容,并按要求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全套竣工资料15日后,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的,施工单位提出项目经理“解锁”申请,并提交保证在后续工作中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承诺书,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以“解锁”。

十二、对非施工企业原因,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或停工3个月以上,在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提出项目经理“解锁”申请,并提交保证在后续工作中能够提供同等条件项目经理的承诺书,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以“解锁”。

   十三、规范保证金管理,对于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类保证金,交纳单位提交的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保函,收取保证金单位不得拒收。交纳单位以现金方式交纳的,收取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限及时返还保证金。对于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除因处理异议、投诉等原因外,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10日内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的规定时限内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情况下,应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返还。对于不按时返还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调查处理力度,并将不按时返还保证金单位记入不良记录。

十四、简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取消施工合同备案要求。

十五、对于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应严格执行按水表读数计量收费的规定,不得采用按照平方米建筑面积计价收费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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