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设〔2019〕1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全省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和造价咨询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治理行业乱象,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设计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中的主体作用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及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建管〔2016〕5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总承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建办〔2017〕50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办〔2018〕2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支持和加快推进我省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获得AAA等级的设计企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各地不得以没有具体政策规定和取费标准等理由不开展招投标业务或排斥设计企业参与投标。 二、开放资质延续审批绿色通道 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勘察设计企业或A级造价咨询企业,在办理省级资质延续审批时,网上提交资质申请表并在“附件材料”栏目中上传企业资质达标承诺书,资质审批部门应直接予以认定并核发3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批后动态核查监管。 三、简化勘察设计资质资格审批要件 (一)企业资质证书或人员注册证书遗失的,不再提交登报遗失证明,申请人应书面或网上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公布。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我省转出时,省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出具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三)办理人员注册时,不再要求提供执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明、受聘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由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勘察设计企业承诺事项表》)。 (四)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不再要求提供人员的聘用劳动合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高校人员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由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勘察设计企业承诺事项表》)。 四、简化造价咨询资质资格审批要件 (一)企业资质证书或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的,不再提交登报遗失证明,申请人应书面或网上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公布。 (二)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时,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收入财务审计报告;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交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改为上传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扫描件。 (三)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时,不再要求提供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人事代理合同;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由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造价咨询企业承诺事项表》)。 (四)办理人员注册时,不再要求提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由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造价咨询企业承诺事项表》)。 五、调整注册执业人员数量要求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清理注册人员“挂证”的过渡期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其注册执业人员数量按国家规定标准的70%考核;各专业独立核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新设立、升级和增项企业,其申请资质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数量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六、放宽未实行执业制度的注册人员要求 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的工程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再考核未实行执业制度的公用设备、电气、化工专业注册人员。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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